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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15    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用户。  

第三条信息技术中心在学校有关国家安全、保密、思想政治等领导机构指导下负责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信息技术中心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公共安全,维护接入校园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信息技术中心会同校保密委员会、保卫处对接入校园网的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用户应如实向上述部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查处通过校园网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1)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2)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3)负责对本单位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  

(5)对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进行登记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  

(6)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保卫处和信息技术中心报告;信息技术中心协助删除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条用户在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入网表。  

第十一条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因帐号被他人盗用,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该账户的用户自行承担。  

第三章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信息技术中心应当掌握用户的入网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信息技术中心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应经常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信息技术中心在组织安全检查时,各单位管理员应当参加。信息技术中心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信息技术中心会同校保密委员会和保卫处、宣传部等部门做好网上信息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信息技术中心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经处理后关闭或者删除。信息技术中心在校保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上报有关部门或由校保卫处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技术中心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六个月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保卫处及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根据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对本办法适时予以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院发〔2002〕57号《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校园网安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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