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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网络管理员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19    点击量:

 

为了规范学生网络管理员(下称“网管员”)的管理,保障校园学生宿舍网的稳定运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网管员的岗位数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按照“就近就便,分区管理;按需设岗,保障有力”的原则,根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及网络运行情况具体确定。 

第二条 网管员的招聘工作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安排专人组织实施。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学生均可应聘网管员岗位: 

1、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服务奉献精神和团队协作意识;2、具备从事网络运行维护的基础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动手能力;3、居住在校内学生宿舍;4、学有余力。 

第三条 网管员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校信息技术中心开展校园学生宿舍网的用户服务工作,具体职责范围是: 

1、协助信息技术中心做好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的维护工作,重点解决网络运行中出现的一般故障(除端口故障、交换机本身出现的故障以及较大范围出现的重大网络故障以外的其它一般性故障,下同)。具体任务包括:(1)对于涉及所管辖及区域出现的一般故障,应在用户报修后的24小时内予以解决,并将故障处理情况及时予以登记反馈;(2)对于学生报修的但不属于网管员职责范围以内的其它故障,网管员也应做好故障信息的登记工作,并及时反馈给信息技术中心,以便学校信息技术中心时及时安排专人解决。2、为学生宿舍网用户提供上网开通业务、技术咨询。3、了解并反映学生宿舍网用户的有关意见与建议。 

第四条 学校信息技术中心根据网管员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在勤工助学工资之外依据勤工助学标准定期向网管员发放相应的岗位补贴。对于在网管员岗位工作时间达到一年或以上的,在其离开网管员岗位时,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出具相应的实践(或实习)经历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网管员在工作中出现下列行为,均视为违规: 

1、对学生用户提出的服务请求不受理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的;2、连续一个月内被学生用户投诉达两次或以上的;3、不服从信息技术中心管理的;4、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5、未经当事人允许擅自使用其它学生用户的帐号或者泄露其他学生用户的私人信息的。 

第六条 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管员,由信息技术中心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如下处理:(1)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2)酌情扣减岗位补贴;(3)劝退并通报所在院系。 

第七条网管员应保持电话开机,如不在校内一天以上,应及时通知信息技术中心或者网管群里留言,接到求助电话但未能即时处理(如疑难问题、正在上课或临时不在校内),要求记下对方联系方式,并及时联系信息技术中心或其他网管帮助解决,不得要求求助同学自己另找其它网管或直接联系信息技术中心。接到非自己所管楼栋的求助电话时,能通过电话解决的亦及时处理,同时婉转告知对方正确的求助方式。 

第八条 确系疑难故障请第一时间提交到宿舍网管群,主动寻求群内其它网管和老师的帮助,如果1个工作日内都没有得到回复,则尽快通知求助同学直接拨打信息技术中心电话或携带电脑到信息技术中心解决。 

第九条 针对新用户的问题:诸如客户端的安装、校园网注册、充值问题等要耐心解答。 

第十条 非职责内故障:如非校园网连接故障(重装系统、杀毒、密码遗忘、充值等)、大的硬件故障或确系信息技术中心老师才能处理的问题要耐心解释,并告知解决方法和途径。 

第十一条 每学期提交1次工作报告,在每学期最后一周上交给信息技术中心老师。 

第十二条 每个学期开学后,在自己所负责的宿舍楼栋门厅公告栏显眼处和楼栋管理员处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参考格式如下: 

本楼栋校园网学生管理员: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考核合格者将足额发放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学校勤工助学标准);同时信息技术中心也将根据网管员的表现对补贴做适当调整。以下4个方面表现突出的将会予以提高补贴: 

1、主动在BBS和人人网等交互平台上解答与网络相关的问题及正面宣传信息技术中心;2、在宿舍网管群里活跃度高并乐于主动分享工作经验和解答问题;3、工作总结认真详细,特别是对信息技术中心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实施的;4、主动参与信息技术中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行为的将降低补贴: 

1、违反《学生网络管理员管理暂行规定》及细则的;2、极少在宿舍网管群里露面或者对宿舍网管群有针对性的留言不能及时回复的;3、未按时提交工作报告,未按时或未经请假就缺席信息技术中心举办的交流会、表彰会或小组研讨会等等行为的;4、未经说明突然离岗的。 

第十五条因毕业或外出实习等原因要离岗或暂时离岗的网管员应提前一个月向信息技术中心老师提出,同时应积极帮带接替的新网管员尽快熟悉工作。 

第十六条 按时完成信息技术中心老师布置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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