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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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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中心一次告知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10-30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技术中心服务、咨询、受理行为,增强工作透明度,减少服务对象往返次数,压缩服务受理的时间,依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一次性告知制》的相关规定,结合信息技术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一次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信息技术中心(或来电)办理、咨询事项时,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具体理由。  

第三条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当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当即办理的事项,要当即办理。  

第四条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齐全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五条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不符合有关规定,无法办理的,经办人应当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告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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