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 联系我们

效能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效能建设  >  正文

信息技术中心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10-30    点击量:

一、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效能和服务质量,依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限时办结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限时办结制是指对服务对象到信息技术中心各部门咨询办事或来电来信来访,要有明确的办结时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回复。   

三、限时办结的范围:   

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   

四、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   

1、对需要本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结;对需要协同其他部门办理或需多个部门会同办理的事项,每增加一个部门顺延2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要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并告知何时办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   

2、属于需要信息技术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应抓紧会商,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情况。   

3、需由信息技术中心提交学校研究的事项,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抓紧上报,在学校批复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需报经学校上一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抓紧上报,在收到上级批复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5、属于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及时组织论证,并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办事人。属于学校要求的事项或重大事项,以学校要求的时限为准。   

五、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1、对能够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理的;   

2、超过办结时限未能办理的;   

3、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的;   

4、超过承办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5、在承诺办结期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的;   

6、不按规定给办事人答复的。   

办事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办事程序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超过办结时限的,不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六、对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的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其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考核优秀等次等方式问责。  

   今日访问:    /   总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