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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07    点击量:

汽院网信委〔2023〕   3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推进信息化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提升学校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数据资源是指学校各级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生成的各类信息化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和半结构化数据。除非单独说明,本办法所提数据均指信息化数据,是学校的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数据资源所有权均属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第三条 数据资源管理包括对学校各类数据资源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数据资源的采集、维护、存储、共享与应用等方面的管理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

数据资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建设。统筹建设数据资源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标准开展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二)依规共享。合法依规使用学校数据资源,在保证数据资源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各类数据资源共享服务,满足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需求。

(三)安全可控。依托学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数据资源共享安全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安全。

第四条 数据资源管理目标:

(一)准确完整。建立学校办学中所需全部数据资源的产生和采集机制,建立数据资源交换和质量核查机制,完善 “一数一源”, 保障各个环节数据准确、完整、真实和规范。

(二)安全可靠。建立数据资源的分级管理与备份、容灾和恢复机制;建立数据操作日志记录机制,保证数据资源可追溯。

(三)充分共享。明确数据资源产生单位和使用单位,建立数据资源一次采集多次使用的共享机制,避免多头采集、重复采集和信息孤岛问题。

(四)规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使用申请、审批、公开等管理机制,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数据资源支撑学校各项工作开展和辅助管理与决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学校信息化数据资源建设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是学校信息化数据资源建设的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六条 信息技术中心是数据资源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数据共享交换技术执行与服务支撑部门,负责推进数据治理、共享和应用工作,开展数据管理相关的培训和研究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是数据的生产者、管理者和使用者,负责业务范围内数据的采集、审核、管理、共享、上报和安全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的数据管理人员须签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数据安全保密承诺书》。

第三章 数据资源分类

第九条 数据资源分为公共数据和业务数据资源。其中公共数据资源分类如下:

(一)基础信息域。包括学校概况、各类组织机构设置、机构性质、组织层级、隶属关系、人员编制、干部编制等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发展规划处、人事处。

(二)人力资源域。包括教职工基本信息、人员招聘、入职离校、职称评审、职务任免、考核管理、培训管理、薪资管理、党团工作、统战工作、出国证件管理、出国出访以及离退休等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人事处、组织部、统战部、离退休工作处、国际合作交流处。

(三)学生管理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继续教育学生等所有与学生相关的基本信息,以及招生、迎新、学籍、资助、奖惩、党团、毕业和就业等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教务处、团委、国际合作交流处、招生就业处、继续教育学院。

(四)教学管理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继续教育学生等所有与学生相关的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培养过程管理、教学督导、教学评估、教育教学资源等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师发展中心、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

(五)科研管理域。包括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成果管理、科研机构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科学技术发展院、财务处。

(六)财务资产域。包括财务管理、学费管理、审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实验室管理、设备管理、房产管理、招投标管理、校园建设管理等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校园建设管理处。

(七)公共服务域。包括校园网络信息服务、校园“一卡通”服务、多媒体教学环境服务、图书服务、后勤保障服务、医疗健康服务、职工服务、校友服务、场馆服务、校园监控、校园安全等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信息技术中心、图书馆、校园建设管理处、保卫处、体育部、合作发展处、工会。

(八)数字档案域。包括人事档案、学生档案、文件档案、科研档案、教学档案、合同档案、视觉档案、媒体信息档案、图书档案、校史馆历史文物档案等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学校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图书馆。

(九)系统数据域。包括网络出口、有线无线网络连接、互联网访问、网络安全、操作系统管理、数据库应用、系统日志等相关数据。

责任部门:信息技术中心。

业务数据资源是除了公共数据资源之外但属于学校数据资产的数据,均由业务归口部门负责。

第十条 数据域的划分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数据资源产生和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面向全校师生的信息系统应纳入数据资源统筹建设与管理,各业务部门在开展信息化建设前应做好数据资源规划工作,明确已有数据、未来可产生数据、需要公共数据平台提供的数据,确认数据资源的共享形式和预估存储量,形成数据资源共享与运维规划方案。

第十二条 数据产生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等步骤。各业务部门应遵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数据标准》和本单位业务规范,按照特定目标和业务过程产生数据。数据资源采集应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不得重复采集、扩大化采集。凡属公共数据平台可以获取的数据资源,均不得重复采集。

第十三条 数据资源应按照本部门业务需求以及学校数据标准和规范,确保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 各责任单位负责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明确数据资源的内容及其共享属性,提交给信息技术中心审定。凡列入不予共享的信息化数据,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有效政策文件依据。

第十五条 各责任单位需建立疑义、错误数据资源快速校核长效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或师生用户发现数据资源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数据产生部门,数据产生部门应予以及时校核修正。

第十六条 信息技术中心根据学校数据资源建设规划定期开展全校范围内的数据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需做好配合。

第十七条 信息技术中心定期发布学校各单位数据质量报告,督促各单位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第五章 数据资源共享和使用

第十八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收集、统筹和协调全校数据共享与使用需求,并负责建设和运营学校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九条 各责任单位须将数据向学校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放共享,即采用自动的程序接口方式实现数据同步,以便构建校级数据中心、业务数据中心和师生个人数据中心,开展全校的数据管理、分析和应用,支撑学校各类信息化服务。对没有纳入系统管理的数据,各单位须定期以合适的规范格式将该类数据提供给信息技术中心集中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需要使用学校数据的,须提交共享数据使用服务申请,并签署数据保密承诺书,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初审通过后,经数据生产单位审批,统一提供数据服务。

第二十一条 数据使用单位须确保数据实际用途与所申请的用途一致,不得将数据挪作他用或提供给他人或单位。若数据使用单位数据使用不当或业务系统出现危害数据安全的网络信息安全漏洞时,信息技术中心和数据生产单位可即时终止数据使用授权,并要求数据使用单位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数据使用单位在数据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数据质量问题或不能满足使用需求,应及时向数据生产单位和信息技术中心反馈,由信息技术中心组织协调并研究确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数据使用单位应进一步提升数据综合应用水平,充分利用学校数据中心的数据资源,探索开展多维度的数据分析和基于数据的决策支持,提升业务管理水平、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

第二十四条 数据共享应遵循学校制定的数据共享流程。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向校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提供数据。

第六章 数据资源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数据资源安全管理是对各类信息化数据敏感性、隐私性、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数据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数据丢失、泄露和被非法篡改,做好各类数据的安全工作。加强对师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保护,不得泄露师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

第二十七条 发生师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等数据安全事件时,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信息技术中心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限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与学校数据有关的工作活动时,必须与第三方单位签署数据使用和保密协议,明确使用方式、应用场景和使用边界,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同时报网信办审批。

第二十九条 所有信息化数据未经审批,均不得同步、存储在非本校所有的第三方平台。如确有需要,应凭上级文件等证明向网信办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单位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情况与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挂钩,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责令限期整改:

(一)本单位生产的数据质量有问题但不配合整改;

(二)不将本单位的数据共享至学校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三)不整理本单位数据资源目录、数据基本情况以及数据明细情况;

(四)不按照规定规范使用数据;

(五)本单位数据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数据安全事件。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学校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不涉及涉密数据,涉密数据按学校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数据安全保密承诺书》


 


附件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数据安全保密承诺书

保密人:               承诺对所使用的                                  

                                                                        等数据的保密性做出如下承诺:

对于所使用的数据,未经授权不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用于申请授权范围之外的用途,对于所使用的数据库,不将用户名、密码、授权方式等能造成数据泄露的信息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

如违反以上承诺造成所管理的数据泄密,将追究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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